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正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6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相對人 蘇幸伸 即 蘇鈺 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2年8月28日所為之92年度促字第58855號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中關於債務人「 薛幸伸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蘇幸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書記官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