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87號原告 李昭寬 輔佐人 簡切 女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瑞源 被告 李永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永元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以下同)10,24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3,634,168元【計算式:請求返還土地面積4569.19平方公尺×公告現值780/每平方公尺=00000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036元,原告僅繳納10,240元,尚欠26,
7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民二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書記官張富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