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0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0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000年度聲字第502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金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4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金義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金義因強盜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邱金義因犯強盜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連雅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晉良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附表:
┌───────┬─────────────┬─────────────┐│編號│1.│2.│├───────┼─────────────┼─────────────┤│罪名│結夥攜帶兇器強盜罪│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宣告刑│有期徒刑拾年拾月│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所犯法條│刑法第28條、第330條第1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犯罪日期│101年1月2日上午│99年10月15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關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522號│年度偵字第5181、17483號│├──┬────┼─────────────┼─────────────┤│最│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54號│100年度訴字第2678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0月25日│102年7月10日│├──┼────┼─────────────┼─────────────┤│確│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54號│100年度訴字第2678號││決├────┼─────────────┼─────────────┤││確定日期│101年11月26日│102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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