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親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親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非婚生子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親字第229號原告丙○○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非婚生子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書記官劉昆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