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簡上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簡上緝字第1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76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拾壹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犯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民國98年8月15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8年11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袁雪華
法官林宜靜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平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