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37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勞健保費繳納證明。
二、釋明每月支出受扶養人 彭義夫 扶養費新台幣13,000元之必要性,並陳報支出明細及證明文件影本。
三、受扶養人彭義夫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聲請人本人及其三親等內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姻親)、家屬等之親屬關係系統表。
五、先行簡略說明並提出清償債務計畫為何(即更生方案)。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書記官張豐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