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40號聲請人彰化縣田中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明圳 代理人 賴小美 上列聲請人彰化縣田中鎮農會因與債務人 黃福田 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彰化縣田中鎮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彰化縣○○鎮○○段000地號、730地號、731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三、提出債務人黃福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五、借據或貸款契約書等影本。
六、請依上開查得資料,具狀更正抵押物現所有權人為相對人,並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暨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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