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92號原告 楊子玄 訴訟代理人 陳冠仁 律師
鄭才 律師 覃思嘉 律師被告 陳皓群
張信廸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書記官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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