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7700號債權人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許惠晴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許惠晴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許惠晴之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
請具狀更正(聲請狀所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非債務人許惠晴)。
㈡貴公司於聲請狀載姓名與身分證字號不符時,以身分證字
號查得之姓名為債務人之姓名,請說明依據,即何以認定債務人填寫年籍資料時身分證字號為真實,其他欄位為不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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