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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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34號原告 張照源 被告 張孟莉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卷附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原告請求移轉登記之建物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647,950元(計算式:1,295,900元×1/2=647,9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段奇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書記官陳科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