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1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13號原告 呂玠 諭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代表人 劉英標 (所長)訴訟代理人 劉容 如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本院107年度交字第13號行政訴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代表人 李輝宏 」,應更正為「代表人劉英標」;當事人欄漏載被告之訴訟代理人劉容如,應予增列更正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書記官黃當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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