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470號

上訴人10 余建昌

31 陳素貞

32 余泓慶

33 余宗翰

18 陳朝和

視同上訴人1 陳崇常

2 陳崇博

3 陳崇梧

4 陳王美

5 陳加信 原住○○市○○區○○路000號

6 陳永昌

7 陳志雄

8 陳政雄

9 陳永和

11 陳君裕

12 陳博文

13 陳博正

14 陳金澤

15 陳文揚

16 陳武尚

17 陳明統

19 陳美齡

20 陳莉婷

21 潘乃慶

22 陳孟琪

23 陳志豪

24 劉承志

25 陳定漢

26 陳定興

27 陳孟君

28 陳定樑

29 陳思蒨

30 陳思澔

被上訴人 周大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9,87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書記官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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