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調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調字第243號

聲請人 楊文慶

相對人 關娟娟 (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所有人)

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之規定,前揭規定於聲請調解事件亦適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於民國112年7月11日轉帳失誤,誤匯款新臺幣30,000元至相對人所開戶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爰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返還之,有匯款截圖、存摺影本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回函在卷可佐,而相對人住所地係在苗栗縣○○市○○路000號,亦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王春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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