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32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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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3201號
上 訴 人 甲○○
           通訊址基隆市○○路○○○號7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象新國際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貳拾肆萬柒仟零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仟玖佰柒拾伍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
(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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