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花易字第1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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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花易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花易字第10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聲仁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3376號),本院花蓮簡易庭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為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而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3項、第45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依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依刑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乙○○具狀撤回告訴,並於民國105年6月28日送達本院,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憑。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廖曉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書記官葉書毓附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3376號被告甲○○男5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花蓮縣光復鄉○○村○○000號居花蓮縣瑞穗鄉○○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103年3月22日經由微信通訊軟體結識 陳如萍 (原名: 賴如萍 ,涉犯通姦罪嫌,另案為不起訴之處分),甲○○明知陳如萍為有配偶之人,竟基於相姦之單一行為決意,接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與陳如萍為性行為共15次。嗣陳如萍之配偶乙○○發覺陳如萍行為有異,於其與陳如萍位在花蓮縣瑞穗鄉○○路000號之居處,裝設攝影機,始悉上情。
二、案經乙○○告訴暨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甲○○於偵查中之自│坦承知悉陳如萍為有配偶之人│││白│,仍於附表所示時、地與陳如││││萍發生性行為之事實。│├──┼───────────┼─────────────┤│2│證人即另案被告陳如萍於│1.證人陳如萍於認識被告之初│││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具│,即已告知被告其為有配偶│││結後之證述│之人之事實。││││2.被告有於附表所示時、地與││││證人陳如萍發生性行為之事││││實。│├──┼───────────┼─────────────┤│3│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證人乙○○於104年5月22日,│││詢及偵查中具結後之證述│在花蓮縣瑞穗鄉○○路000號││││裝設攝影機,發現被告與證人││││陳如萍發生性行為之事實。│├──┼───────────┼─────────────┤│4│證人陳如萍記錄與被告發│證明被告與證人陳如萍發生性│││生性行為時間行事曆1份│行為之時間。│├──┼───────────┼─────────────┤│5│證人陳如萍記錄與被告以│被告與證人陳如萍討論發生性│││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行為後是否會懷孕之事實。足│││拍畫面1份│徵被告確有與證人陳如萍發生││││性行為。│├──┼───────────┼─────────────┤│6│現場及攝影機翻拍畫面1│被告有與證人陳如萍發生性行│││份│為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9條後段相姦罪嫌。被告多次相姦行為,係基於同一犯意而為,且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先後為之,均侵害同一法益,應以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請論以接續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檢察官陳靜誼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1│103年6月10日│花蓮縣瑞穗鄉○○路0段0號│├──┼───────┼─────────────┤│2│103年7月3日│不詳│├──┼───────┼─────────────┤│3│103年7月15日│不詳│├──┼───────┼─────────────┤│4│103年9月23日│不詳│├──┼───────┼─────────────┤│5│103年9月24日│不詳│├──┼───────┼─────────────┤│6│103年10月15日│不詳│├──┼───────┼─────────────┤│7│103年10月25日│不詳│├──┼───────┼─────────────┤│8│103年12月23日│花蓮縣瑞穗鄉○○路000號│├──┼───────┼─────────────┤│9│104年1月9日│花蓮縣瑞穗鄉○○路000號│├──┼───────┼─────────────┤│10│104年1月17日│花蓮縣瑞穗鄉○○路000號│├──┼───────┼─────────────┤│11│104年1月30日│花蓮縣瑞穗鄉○○路000號│├──┼───────┼─────────────┤│12│104年2月14日│甲○○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黑色自用小客車上│├──┼───────┼─────────────┤│13│104年2月25日│花蓮縣瑞穗鄉○○路000號│├──┼───────┼─────────────┤│14│103年3月11日│花蓮縣瑞穗鄉○○路000號│├──┼───────┼─────────────┤│15│103年4月22日│花蓮縣瑞穗鄉○○路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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