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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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483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卓達章 反訴被告即原告 郭志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86,4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書記官歐文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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