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0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7024號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理人 李品穎 債務人 彭添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⑴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貳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⑵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陸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書記官戴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