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66號原告 吳靜儀 訴訟代理人 吳謹宏 被告 謝東賢
林宜欣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3年度審交易字第22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郭任昇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書記官呂怜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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