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2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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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275號原告勝利金屬有限公司
廈10樓法定代理人甲00000000
森)
廈10樓上列原告與被告運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1,111,161元(計算式: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544,984元,以原告98年8月13日起訴時之美金兌換新台幣賣出價為1:33.082,換算成新台幣為美金1,544,984元×33.082=51,111,16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1,8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應補繳461,3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書記官許珍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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