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29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檢察官認有起訴效力所及之其他犯罪事實請求併辦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5年3月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戰諭威法官楊智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2日
書記官王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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