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340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壹佰玖拾貳萬伍仟捌佰伍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玖佰捌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玖佰捌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絮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