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9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孫益民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益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益民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5月確定,於民國104年6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3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①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原易字第131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5月、10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易字第29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②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原易字第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上訴後經撤回上訴而告確定;③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原上易字第12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4月、
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④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862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6月、6月、8月確定;⑤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原易字第3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所犯上開①②③④⑤案件,嗣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13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確定,於104年6月24日入監服刑。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7年4月1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7年3月18日等情,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3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60157342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施函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諾櫻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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