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1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27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永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5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永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本案受刑人蔡永明(下稱受刑人)前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由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且審酌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5所犯各為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罪,如附表編號2、3所為分別係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前開各罪質均為施用毒品之犯罪,另如附表編號4所犯則為加重竊盜罪之財產犯罪而與上開施用毒品之罪質有不同等情,依法酌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高文崇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附表:受刑人蔡永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5年9月5日19時許│105年11月4日17時許(聲│105年11月4日0時許││││請書誤載為0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苗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苗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1672號│第1541號│第1541號│├─┬─────────┼───────────┼───────────┼───────────┤│最│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訴字第6號│106年度訴字第11號│106年度訴字第11號││││││││├─────────┼───────────┼───────────┼───────────┤││判決日期│106.03.17│106.03.28│106.03.28│││││││├─┼─────────┼───────────┼───────────┼───────────┤│確│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定││││││判├─────────┼───────────┼───────────┼───────────┤│決│案號│106年度訴字第6號│106年度訴字第11號│106年度訴字第11號││││││││├─────────┼───────────┼───────────┼───────────┤││判決確定日期│106.04.17│106.04.20│106.04.2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否│否│否││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537號(已分106年執更│1537號(已分106年執更│1537號(已分106年執更│││助字第114號執行)│助字第114號執行)│助字第114號執行)│││編號1-4已定應執行刑有│編號1-4已定應執行刑有│編號1-4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期徒刑3年│期徒刑3年│└───────────┴───────────┴───────────┴───────────┘附表:受刑人蔡永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105年9月27日20時許│106年1月23日上午5時至6│││││時間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南地檢106年度營偵字│苗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454號│第635號等││├─┬─────────┼───────────┼───────────┼───────────┤│最│法院│臺南地院│中高分院│││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易字第558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330號│││││││││├─────────┼───────────┼───────────┼───────────┤││判決日期│106.05.19│106.09.28││││││││├─┼─────────┼───────────┼───────────┼───────────┤│確│法院│臺南地院│最高法院│││定││││││判├─────────┼───────────┼───────────┼───────────┤│決│案號│106年度易字第558號│107年度台上字第2182號│││││││││├─────────┼───────────┼───────────┼───────────┤││判決確定日期│106.06.20│107.06.0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否│否│││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537號(已分106年執更│2457號(尚未執行)││││助字第114號執行)│││││編號1-4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