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簡附民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94號原告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送達代收人 邱香盈 被告 王崑隆
王俊太 王俊峯 上列被告等因毀損債權案件(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62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吳昭億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書記官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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