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55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844號),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下同)96年3月28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公共危險罪,核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文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泰濃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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