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法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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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法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法字第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體惠育幼院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體惠育幼院捐助及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體惠育幼院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於民國52年1月1日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52年10月21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俟於93年9月3日變更登記在案(玖參證他字第貳參陸號、登記簿第北一冊第91頁第199號)。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於95年12月16日召開第12屆第
6次董事會議通過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並經台北市政府於96年1月25日以北市社六字第09630895600號函同意備查,而依民法第62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云云,並提出主管機關核准公函、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議記錄、捐助組織章程、捐助章程條文修正對照表等件。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體惠育幼院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捐助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書記官阮弘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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