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55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843號),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下同)95年1月13日至95年6月間某日犯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罪,核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文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泰濃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