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73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73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7350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簡三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壹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五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玖仟伍佰玖拾捌元,及其中伍萬叁仟玖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壹佰伍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12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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