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457號原告 李富美 被告 卓利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16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揭規定,爰將本案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張菁法官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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