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749號原告 章文龍 被告 林秀青 上列當事人間減少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係就坐落台北市○○區○○路○○○巷○○號3樓房地買賣糾紛涉訟,渠等於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13條第6項已約定:「...如有爭議致涉訟時,雙方合意以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卷第11頁),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書記官吳俞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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