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929號上訴人建鑫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建華 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新北營
運處法定代理人 吳奇雄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929號返還押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捌萬貳仟零壹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玖仟壹佰柒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書記官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