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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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73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被告 林博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8,20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書記官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