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54號原告 黃子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 阮氏深 (NGUYENTHITHAM)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阮氏深(NGUYE
NTHITHAM)最新之住所、居所或應受送達處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同法第116條亦有明文。此等規定於家事事件均有準用,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對越南籍配偶起訴請求離婚,於起訴狀上僅載被告於越南之住居所,惟經本院查詢被告入出境紀錄,其於108年9月8日入境後,即未再行出境,足見被告並未居住於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越南住居所,原告起訴狀未載被告真正之住居所,於法自有不合。為免訴訟遲延,茲定相當期間命原告查報被告最新之住所、居所或應受送達處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不為補正,起訴程序為不合法,得逕以裁定駁回起訴,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朱家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書記官林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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