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婚字第34號原告 謝雅萍 被告 陳志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於民國106年10月11日結婚,因被告對原告為不堪同居之虐待,為此,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請求判決兩造離婚等語。
二、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三、次按夫妻之一方以他方具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或同條第2項所定情形者,得訴請法院判決離婚。此等得訴請裁判離婚之原因,無論為列舉規定或例示規定,一方有此項原因之一者,他方即取得離婚之形成權,此項形成權,乃為離婚之訴之訴訟標的。倘兩造已經離婚,彼等間之婚姻關係既已消滅,原告即欠缺離婚之形成權,法院自無從再以判決消滅兩造間之婚姻關係,應認原告之訴欠缺權利保護要件,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四、經查,原告於提起本件離婚訴訟後,兩造已自行於民國108年8月9日兩願離婚,並辦理離婚登記完畢,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兩造之戶籍資料查明屬實。本件兩造既已離婚,其二人之婚姻關係已消滅,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即離婚之形成權即屬欠缺,本院自無從再以判決消滅兩造之婚姻關係,揆諸上開說明,應認原告之訴欠缺權利保護要件,其訴訟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朱家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書記官林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