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簡字第12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簡字第12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中簡字第122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秋龍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00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秋龍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犯後辯稱比中指係想要保護自己之權利,諒無悔意,本件情節雖輕,惟尚未與告訴人和解,高中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經濟貧寒之生活狀況(參偵卷第7頁),僅因不滿告訴人查票即為本件犯行,實不足取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秋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即新臺幣90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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