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附民字第622號原告 紀芝安 被告 謝國正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192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廖純卿
法官王姿婷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俞君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