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23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230號原告 吳振耀 訴訟代理人 魏其村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洪國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6月19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瑞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書記官王小芬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