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23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230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230號原告 吳振耀 訴訟代理人 魏其村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洪國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6月19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瑞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書記官王小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