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5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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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589號原告 何正榮 被告建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銀海 被告 許浩鳴 上列被告許浩鳴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易字第150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張道周
法官游秀雯法官廖穗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燕媚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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