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附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人於死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台附字第一○七號
上訴人甲○○民國000年0月0日生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丙○○右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交附民字第二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按法院如僅應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審從實體上所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僅應就此部分為審判,依首揭說明,自應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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