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聲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盜匪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四四號
聲明人甲○○右聲明人因盜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第三審判決(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五一七號),聲明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因盜匪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又具狀聲明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董明霈
法官丁錦清法官林茂雄法官王居財法官陳宗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