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8年度台聲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聲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四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六日第三審判決(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二八八號),聲請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裁判後,復又具狀聲請上訴,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劍青
法官劉敬一法官林增福法官邵燕玲法官李伯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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