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1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61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法定代理人 賴清祺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呂琦騰
呂世維 (原名 呂志騰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捌仟伍佰肆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叁萬肆仟壹佰柒拾陸元,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七三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