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358號聲請人王信榮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甘禮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貳仟元。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358號聲請人王信榮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甘禮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貳仟元。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