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原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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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原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原簡附民字第4號原告 賴怡伶 被告 曾國輝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原金簡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李宜璇
法官黃凡瑄法官吳欣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原簡附民 字第 4 號裁定(112.05.18)【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原附民 字第 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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