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8號原告 鄭易昇 被告 蘇君萍
台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28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智慧
法官黃麗竹法官蔡逸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秀貞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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