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8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86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建宜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440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建宜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肆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欄,除適用法條欄累犯部分補充「被告受前案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被告前已有相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科,符合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立法理由,又依本案情節,被告亦無須量處最低法定本刑之情形,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尚不悖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不得持有毒品,竟犯本案持有毒品犯行,所為非但戕害自我身心,亦對社會秩序產生不良影響,實屬可責,兼衡被告犯罪動機、目的(供己施用),手段,持有毒品之數量,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寒、目前無業,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049公克、驗餘淨重0.047公克),為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另考量執行便利及效益,上開外包裝袋1個,爰一併沒收銷燬;檢驗取樣之部分,業已用罄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珮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有象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44041號被告吳建宜男4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道0段0號6
樓(新北市三重戶政事務所)送達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慈福派出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建宜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簡字第51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107年6月6日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9年11月21時前之某日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取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後而持有之。嗣於109年11月21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00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當場扣得上開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
0.049公克,驗餘淨重0.047公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建宜坦承不諱,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職務報告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30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049公克,驗餘淨重0.047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檢察官林珮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