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二八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本院八十八年度竹北簡字第一0三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三日以八十八年度竹北簡字第一0三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四年,於同年五月十日確定。茲查悉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不知悛悔,復犯強盜罪,經台灣高等法院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以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三四二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麗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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