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簡字第131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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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簡字第13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中簡字第131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志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22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志吉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小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肆參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劉志吉所為,係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扣案之透明結晶1小包,經送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2年4月15日出具之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臺中簡易庭庭法官簡婉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力股
102年度偵字第12236號被告劉志吉男3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路○段○○○號7樓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志吉於民國102年1月15日23時許,在臺中市○○路與英才路之交岔路口附近路旁 石博仁 (另由本署履股以102年度他字第610號偵辦中)所駕駛之車輛內,以新臺幣2000元之代價,向石博仁購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淨重
0.0460公克,遂藏放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7樓之1頂樓房間內而持有之。嗣於102年3月27日9時5分許,在上址住處,為警執行搜索後查獲,並扣得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本案之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如下:
(一)被告劉志吉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證明犯罪事實全部。。
(二)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淨重0.046公克:佐證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事實。
(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2年4月16日所出具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紙:扣案透明結晶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證明被告確有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行。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驗餘淨重0.0436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檢察官郭景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書記官張賢森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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