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8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818號聲請人 鍾音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2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0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蕙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書記官洪婉菁┌──────────────────────────────┐│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81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9-NO-0000000-0│1│200│├──┼────────────┼────────┼──┼──┤│0002│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0-NO-0000000-0│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