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8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804號聲請人峰益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譚肅芬 訴訟代理人 邱明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三年度司催字第一三六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書記官高宥恩┌─────────────────────────────────────────────┐│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80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彩霖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103年7月25日│366,022元│ZC0000000││││北分行││││└──┴─────────┴─────────┴──────┴─────────┴─────┘